中山市日月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何荣与中山市日月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儿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20民终16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日月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均系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荣,男,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代理人:***、***,分别系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上诉人中山市日月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民五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山市日月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向本院提起上诉后,未向本院递交其在法定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单据。作为上诉人,中山市日月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山市日月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民五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彭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