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黄岐翠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某某某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富硕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25780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
法人代表:李浩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郴,湖南芙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云波,湖南芙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富硕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南和县。
法定代表人:张天柱。
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11月5日,原告以被告已于2021年11月3日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南海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778.14元,合计1803.14元(佛山市南海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4315.36元),由佛山市南海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佛山市南海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2512.22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佛山市南海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院退还予佛山市南海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欧亚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严佩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