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辉装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乾基实业有限公司、华辉装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民辖终7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乾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温泉镇人工湖西岸8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辉装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2号西座120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春阳,广东乐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娟,广东乐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乾基实业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7民初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州市乾基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3012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适用法律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案涉《望谷·御泉项目GC-5栋酒店公寓室内装修工程合同》的内容显示,案涉工程位于广州市从化温泉镇温泉西路8号,该址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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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余锦霞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周浅
谭敏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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