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辉装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华辉装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7执5479号

申请执行人:**装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x号西座x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4xx2282。

法定代表人:郑炳贵,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温泉镇温泉西路x号自编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57xx612216。

法定代表人:郑可亮。

关于**装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民终6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76万元及利息、合同外新增工程量工程款111251元及利息、停窝工损失费186072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及会计账簿等资料。

经本院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被执行人在广州市区内的户籍、民政、车辆、不动产、银行等信息,并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村委会发出协助调查函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已穷尽调查措施。

本院依法查封属于被执行人广州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A×××××长城牌小型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理。

综上,本案共执行到位款项合计0元,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已实现债权0元,未实现债权为工程款776万元及利息、合同外新增工程量工程款111251元及利息、停窝工损失费186072元。

2021年1月4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执行措施后,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117执54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毅雄

审判员  陈 亮

审判员  周 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吕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