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辉装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新时基业绝热纤维喷涂技术有限公司与华辉装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民初11447号
原告:北京新时基业绝热纤维喷涂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13层A1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42330180W。
法定代表人:迟梅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刚,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秀英,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装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2号西座1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4012282。
法定代表人:郑炳贵。
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文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910996。
法定代表人:田强。
被告: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指挥部,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国际机场综合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778489322。
法定代表人:冯兴学。
原告北京新时基业绝热纤维喷涂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装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新时基业绝热纤维喷涂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以其与被告**装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和解协议,且被告**装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按该协议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新时基业绝热纤维喷涂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新时基业绝热纤维喷涂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23元,由原告北京新时基业绝热纤维喷涂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静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利文智
黄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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