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606民初10544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广珠公路红岗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5629800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耀世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安社区居民委员会仓沙西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788884615。
法定代表人:欧阳桂尧。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耀世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本案的诉讼。被告佛山市耀世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服务费65484元及利息356元(自2019年1月30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起诉后的利息继续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月签订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保安服务,每月保安服务费为11600元,被告每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当月服务费,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9年1月,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合同期限延期至2019年1月20日,2019年1月1日至1月20日的服务费为7484元。因被告拖欠服务费,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被告发出催款通知书,催缴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20日(5个月零20日)的服务费合计65484元,并要求被告七日内缴清欠款,被告收到催款通知书后,对欠款数额没有异议。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继续以暂时没有资金为由拖延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但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被告在诉讼中没有答辩,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通过开庭对证据进行了质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举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对证据的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和来源合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内容真实,能相互印证,证明案件相关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耀世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佛山市耀世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确认拖欠服务费,应当对该款承担清偿责任,现原告起诉主张已向被告提供了安保服务,要求被告依合同约定清偿尚欠服务费65484元,事实清楚,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佛山市耀世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从2019年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收,于法有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耀世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654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从2019年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46元,减半收取计723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耀世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