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13623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广珠公路红岗路段。
法定代表人:苏志聪。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扬平,广东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佩楹,广东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科教路2号汇尚华庭6座首层03号商铺之一。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 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欧阳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