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6民辖终6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阿仙奴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阿仙奴服装有限公司不服***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5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江门市新会区,故本案应当由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江门市新会区,与工商登记资料所载明的住所地不一致,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据此,原审法院作为被告工商登记资料所载明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耿翔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