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高新区信息网有限公司

深圳高新区信息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微客鼎盛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167号
原告深圳某信息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某南区R3栋B座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李晓姝,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深圳某信息网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晓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3月20日签订主机托管业务服务协议,由原告提供主机托管服务,服务期限为一年,年服务费用为132000元,每月应支付托管费用11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提供相应的托管服务,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却没有支付相应的托管费用,截止2015年7月20日被告仍没支付任何费用,托欠费用长达三个月之久,故依据协议约定,原告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主机托管费及税金48531.13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44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举证、质证,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3月20日签订主机托管业务服务协议,由原告提供主机托管服务,服务期限为一年,年服务费用为132000元,每月应支付托管费用11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提供相应的托管服务,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却没有支付相应的托管费用,截止2015年7月20日被告仍没支付任何费用,托欠费用长达三个月之久。依据协议约定,原告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44000元。
以上事实,有服务协议、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及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举证权与抗辩权,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原告诉求的主机托管费及税金48531.13元及违约金44000元予以支持。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某信息网有限公司支付主机托管费、税金及违约金共计92531.1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6.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为
人民陪审员  黄日丽
人民陪审员  武智慧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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