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紫光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旺源科技有限公司、鑫联波通信(东莞)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4477号
原告:深圳市鑫旺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田社区新丰大道34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661046348D。
法定代表人:李星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义武,广东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联波通信(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松木山祥荣路98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QNKE87。
法定代表人:董智胜。
被告:杭州紫光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火炬大道581号A座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071958588X1。
法定代表人:刘江林。
原告深圳市鑫旺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鑫联波通信(东莞)有限公司、杭州紫光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鑫旺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鑫旺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美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陈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