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91民初1342号
原告:河北百汇广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长江大道315号创新大厦6-6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329644450F。
法定代表人:于洋,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静,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优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长江大道168号天山银河广场C座22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75531830X。
法定代表人:张超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百汇广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优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河北百汇广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百汇广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学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