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港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港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企石镇下截股份经济联合社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1971执1171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港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运河西桃运城A座二楼。
法定代表人徐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莞市企石镇下截股份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下截村。
法定代表人姚海棠。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港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企石镇下截股份经济联合社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5)东中法民一终字第28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590666.76元及违约金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586180.75元,扣除本案执行费8406.54元,余款577774.21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以正与被执行人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1971执117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昭永
审判员  卢俊宇
审判员  傅沛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岑浩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