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港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港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执105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港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运河西桃运城A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31452692N。

法定代表人:徐建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祁雪君,系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婉庭,系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港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港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粤1971民初1060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港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金1400000元、迟延履行金12081.62元、受理费8935.2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661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等财产。(二)对上述查明的财产,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东莞市××镇××村的土地【土地证号:(2002)1900XXX】,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9年2月28日起算,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东莞市××镇××村的房产,房产证号:【C1XXX】,查封期限为三年,由2019年3月6日起计算,申请人表示因被执行人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性质,根据规定仅限本村村民购买,被执行人自建房与案外人并列相连建一起,只有一个大门出入,实际很难处分,故同意只需查封无需实际处理,待土地及房屋适合处理时提出处理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S×××××汽车档案,查封期限为二年,由2019年5月8日起计算,因该车下落不明,暂时无法处理。上述财产需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由于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致使遭受损失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除上述已处理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执行人员于2019年7月11日邮寄委托调查函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调查,但至今仍未回复。(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依法对其限制消费,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港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971执105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锦良

审判员  庾少锋

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孔焕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