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9民终27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8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应权,男,195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熙伟,广东丰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诚,广东丰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涉水,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珠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奋发,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继刚,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反诉被告):东莞市港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运河西桃运城A座二楼。组织机构代码为73145269-2。
法定代表人:徐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济源,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应权因与被上诉人张涉水、东莞市港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东二法民二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黄应权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应权撤回上诉申请,系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和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本院对***、黄应权的撤回上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应权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为3827元(***、黄应权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913.5元,由***、黄应权负担,对于***、黄应权多交的二审受理费,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黎淑娴
审判员 廖志明
审判员 黎棣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