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广州市科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粤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2执恢4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林位霖,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粤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刘金刚,董事长。
广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执行广东粤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铝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穗萝法民三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民终3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判令:一、广东粤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工程款19318409.71元给广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二、广东粤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09年6月1日起至2010年2月23日止,按本金16170991.24元计;自2010年2月24日起至2011年6月28日止,按本金16493285.94元计;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判决还款日止,按本金19318409.71元计,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给广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广州凯得投资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17902430.55元范围内对广东粤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州凯得投资有限公司已履行该项判项)。根据广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执行【原执行案号为(2017)粤0112执3807号】。
经查,广州凯得投资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连带清偿17902430.55元,本院在原执行案件中已执行到款项2432242.6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及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等情况,发现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43463.08元,其中568406元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退还粤铝公司实际施工人叶晓专,用于发放项目的民工工资。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针对**公司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粤铝公司申报的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向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鹏烨贸易有限公司等第三方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本院截留粤铝公司对其享有的到期债权,上述第三方均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不对异议进行审查,不对上述第三方强制执行,并将异议材料送达申请执行人。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2019年12月1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已由上级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本案执行期限亦已届满,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12执恢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再审法院维持本案生效判决,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桂模
审判员  刘学洁
审判员  刘 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辛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