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2执恢4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林位霖,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粤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刘金刚,董事长。
广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执行广东粤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铝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穗萝法民三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民终3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判令:一、广东粤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工程款19318409.71元给广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二、广东粤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09年6月1日起至2010年2月23日止,按本金16170991.24元计;自2010年2月24日起至2011年6月28日止,按本金16493285.94元计;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判决还款日止,按本金19318409.71元计,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给广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广州凯得投资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17902430.55元范围内对广东粤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州凯得投资有限公司已履行该项判项)。根据广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执行【原执行案号为(2017)粤0112执3807号】。
经查,广州凯得投资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连带清偿17902430.55元,本院在原执行案件中已执行到款项2432242.6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及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等情况,发现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43463.08元,其中568406元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退还粤铝公司实际施工人叶晓专,用于发放项目的民工工资。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针对**公司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粤铝公司申报的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向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鹏烨贸易有限公司等第三方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本院截留粤铝公司对其享有的到期债权,上述第三方均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不对异议进行审查,不对上述第三方强制执行,并将异议材料送达申请执行人。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2019年12月1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已由上级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本案执行期限亦已届满,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12执恢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再审法院维持本案生效判决,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桂模
审判员 刘学洁
审判员 刘 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辛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