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破申189号
申请人:***,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田芳,***的配偶。
被申请人:广东粤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6号省煤炭工业总公司大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波。
委托代理人:黄矿春,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5月17日,申请人***以广东粤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粤铝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组织召开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表示不同意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提交异议书,请求本院给予一定期限解决其与申请人之间的债务问题。2022年7月26日本院再次组织召开听证,被申请人表示其确已无法清偿对申请人所负债务,请求本院依法作出裁决。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粤铝公司成立于1986年3月4日,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568万元人民币,营业期限自1986年3月4日至长期,经营范围是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等,登记机关为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104民初34120、34122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本院作出的(2021)粤01民终29577、29578号民事判决书,粤铝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支付工资227768.77元及经济补偿196741.4元。粤铝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粤0104执9759号。执行程序中,原执行法院未发现粤铝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于2022年4月24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现粤铝公司不能清偿对***的到期债务,并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事实清楚,***向本院申请对粤铝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对广东粤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年 亚
审判员 石 佳
审判员 张静怡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任慧星
陈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