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广东华昌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粤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2595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广东华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粤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执行人:广东粤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深圳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华昌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粤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广东粤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深圳第一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5民初139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东粤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深圳第一分公司、广东粤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应支付模具费10384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0384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2年5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律师费83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500***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负担诉讼费2359.6元并向本院缴纳。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督卡和传票。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及委托普宁市人民法院、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当地的不动产财产状况,并通过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财产状况。本院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账户6228********,冻结期限壹年(从2022年10月18日起至2023年10月17日止)。 二、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账户62********_1,冻结期限壹年(从2022年10月14日起至2023年10月13日止)。 三、冻结被执行人***在华夏银行的银行账户1086********,冻结期限壹年(从2022年10月14日起至2023年10月13日止)。 四、冻结被执行人***在广发银行的银行账户6214********,冻结期限壹年(从2022年10月17日起至2023年10月16日止)。 五、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普宁市××镇××庄××幢××梯××楼××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17××497、1××64),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23年1月6日起至2026年1月5日止),因不动产价值与本案执行标的差距过大,故暂不处置。 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惠州市惠城区××道××号××花园××期××栋××**××层××号房【证号:粤(2022)惠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6号】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23年1月10日起至2026年1月9日止),因不动产价值与本案执行标的差距过大,故暂不处置。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上述冻结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冻;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冻的,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另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01破申1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东粤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广东粤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深圳第一分公司作为分支机构,亦在破产清算范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余美娟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 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