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6618号
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粤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6K。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粤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广东粤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67480元。2.请求法院判令广东粤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合同约定的还款之日2019年12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现暂计至起诉之日2022年8月18日止共逾期966日因**履行的逾期利息19555.70元,以上利率按承诺书所载利率日万分之三计算,货款本金及利息共计87035.70元;3.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广东粤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合和公司)与被告广东粤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下称粤铝公司)签订《五金、橡塑产品供需合同》,约定由合和公司向粤铝公司供应门窗五金配件。2019年6月双方进行对账,确认粤铝公司实欠合和公司货款67480元。后经多次上门协商均未进行还款。2021年1月17日原告委托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进行催款。后被告粤铝公司一直未支付债务款项。综上所述,被告粤铝公司的逾期付款行为已对原告的财产构成严重损害。原告主张被告粤铝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剩余未支付的款项67480元及自合同约定的还款之日2019年12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现暂计至起诉之日2022年8月18日止共逾期966日因**履行的逾期利息19555.70元,以上利率按承诺书所载利率日万分之三计算,货款本金及利息共计87035.70元。此外被告粤铝公司应承担原告关于本案诉讼相关的全部费用。根据粤铝公司与合和公司所签订的《五金、橡塑产品供需合同》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约定:“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在履行过程中,若出现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作出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故原告向甲方合和公司所在地法院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9日已经受理了针对被告的破产清算申请,而本案受理时间为2022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0条精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8条的规定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综上,原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应当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88元,经原告申请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