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1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德国工业园林茵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锋,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湘潭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4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华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华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2022年1月19日、4月7日共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44500元,该款项已扣划。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湘C8***戴纳肯GLS450车辆一台,该车辆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工商、证券信息等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1月21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2022年1月21日本院分别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保险登记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公积金、保险登记信息。
就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华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和正,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南华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2022年4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截至2022年4月25日本案应受偿的标的金额2633263.17元,已执行回款144500元,尚有2488763.17元未执行到位。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华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4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远
审 判 员 吕军锋
审 判 员 刘亚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喻 翔
书 记 员 戴思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