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致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73民初1351号
原告: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B-2号楼二层B201、B202、B203、B205、B206、B207、B208、B209、B210室(东升地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广,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枣庄飞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路远航未来城28号楼1404号。
法定代表人:张标,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珊,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彦旭,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二:山东致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唐冶中路与敬德街交叉口鲁商凤凰广场一期1号楼1208-1。
法定代表人:曾现吉,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珊,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彦旭,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枣庄飞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山东致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处分其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左慧玲
审  判  员   冯
审 判 员   宋 鹏
二○二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助 理   张嘉艺
书  记  员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