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恩莱特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73民初1362号
原告: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B-2号楼二层B201、B202、B203、B205、B206、B207、B208、B209、B210室(东升地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广,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深圳市恩莱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岗社区南海大道3003号阳光花艺大厦1栋4D22。
法定代表人:张华,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峰,宁夏北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长沙像风像雨又像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街道枫林三路608号罗马商业广场B区五层5024号铺面B01-33。
法定代表人:李玉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艳,湖南振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像风像雨又像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恩莱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处分其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左慧玲
审  判  员   冯
审 判 员   宋 鹏
二○二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助 理   张嘉艺
书  记  员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