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73民初141号 原告: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科技园B-2号楼二层B201、B202、B203、B205、B206、B207、B208、B209、B210室(**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会稽路428号。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原告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知网公司)诉被告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以下简称越秀学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同方知网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同方知网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冯 刚 审 判 员  宋 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汪 舟 书 记 员  郑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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