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73民初140号
原告: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B-2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民族大学,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代理人:***,***师(大连)事务所律师。
原告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民族大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2022年11月7日,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大连民族大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三百八十八元,由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袁 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高 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迪
书 记 员 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