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2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工程学院。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福星东路88号(主校区)湘潭市书院路17号(南校区)。
法定代表人:**,该学院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科技园B-2号楼二层B201、B202、B203、B205、B206、B207、B208、B209、B210室(**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工程学院因与被上诉人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知网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4月12日作出的(2022)京73民初1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湖南工程学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同方知网公司所立案由错误,本案应为服务合同纠纷。湖南工程学院与同方知网公司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双方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由湖南工程学院付费购买同方知网公司平台账户,同方知网公司通过给予湖南工程学院账户的方式,为湖南工程学院提供在该平台上查找文献资料并下载使用的服务。故此,鉴于提供服务方与接收服务方在履约时产生的纠纷为服务合同纠纷,则本案并不涉及知产领域,也就无专属管辖的问题。(二)退一步论,即使案由没错,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也违反了级别管辖规定。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第(二)**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范围为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的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为6万元,明显不属于该院受案范围。(三)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l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再依照双方签署的《“中国知网”大学生论文检测系统使用许可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第八条“争议解决”第一款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后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无论是服务合同纠纷,还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由同方知网公司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都合情合理,合法合约。
同方知网公司未作答辩。
同方知网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同方知网公司起诉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合同;2.判令湖南工程学院支付违约金6万元;3.判令湖南工程学院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同方知网公司于2020年4月8日与湖南工程学院签订涉案合同。合同签订后,同方知网公司如约发送相关账号,开通了相应权限,湖南工程学院也如约支付了合同款,但同方知网公司在对湖南工程学院的账号使用情况进行监控检查时发现大量数据异常,数据显示湖南工程学院存在违反合同约定将大量账号直接或间接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行为,给同方知网公司的社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湖南工程学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范围为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所在地不在本市的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案件。因本案诉讼标的额为6万元,故本案不符合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因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第八条“争议解决”第一款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后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故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第八条“争议解决”第一款约定:“由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上述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该约定合法有效,且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应当以双方协议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同方知网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故北京地区的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本案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属于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关于湖南工程学院所称本案应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主张,原审法院认为,上述规定第三条的内容,涉及的案件类型为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为计算机软件案件,不属于上述案件类型,湖南工程学院的相应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故湖南工程学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规定,裁定:驳回湖南工程学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70元,由湖南工程学院负担。
本院经审查查明:同方知网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涉案合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等证据材料。涉案合同显示,2020年4月8日,委托人湖南工程学院机械工程学院(甲方)与受托人同方知网公司(乙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已登记),项目名称为“中国知网软件平台-1972**”。合同第二页、第三页显示合同名称为“‘中国知网’大学生论文检测系统使用许可合同”,并载明以下内容:“鉴于:1.乙方开发、生产“中国知网”大学生论文检测系统软件,并拥有该软件产品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甲方希望获得乙方开发、生产的软件的使用许可,乙方同意授予甲方该软件的使用许可”。涉案合同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范围、服务费用等,其中服务内容包括“检测服务”“开通账号”“更新服务”等。涉案合同第三条“服务范围”第一款约定“乙方许可甲方使用乙方开发的‘中国知网’大学生论文检测系统。甲方只限于在甲方单位内部IP范围内检测本单位的大学生论文。”第八条“争议解决”约定“由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本院认为,本案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二审争议焦点是:(一)本案是否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二)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一)关于本案是否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湖南工程学院上诉称,本案案由错误,本案应为服务合同纠纷。对此,本院认为,案由是对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性质的概括,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所主张的法律关系、事实及理由,准确确定案件的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利人作为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订立的确立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本案中,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内容,同方知网公司开发“中国知网”大学生论文检测系统软件并拥有该软件产品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其同意授权湖南工程学院在一定时空范围内使用该计算机软件并提供相关服务,双方就“中国知网大学生论文检测系统”软件使用的权利义务及所涉服务进行约定。因此,本案系因双方当事人就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等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1年1月1日施行)之规定,本案案由应确定为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项下的著作权合同纠纷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原审法院确定本案案由并无不当,湖南工程学院主张涉案合同为普通服务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原审裁定文书于第三页第二段第四行将本案案由错写成“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经核实,属于笔误瑕疵,应予纠正。
(二)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同方知网公司与湖南工程学院在涉案合同第八条“争议解决”第一款约定“由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故双方就涉案合同引发的争议约定了管辖法院,该约定合法有效,应当依约确定管辖。本案属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同方知网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包括计算机软件在内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无管辖权,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湖南工程学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庞 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