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力电波电气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力电波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深宝法执字第5817-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力电波电气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盐田区东海道424号力电波仓储B栋6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世纪晶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力电波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世纪晶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深仲裁字第22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世纪晶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力电波电气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世纪晶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593661.6元及仲裁费、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世纪晶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高压开关柜等财产,上述财产因价值不高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不予处理。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世纪晶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有机金属化学气相外延片机两套并依法委托拍卖,上述财产经两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力电波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亦未同意以物抵债。因被执行人世纪晶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财产已基本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故本案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世纪晶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世纪晶源半导体设备有限公司75%的股权。被执行人世纪晶源科技有限公司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案件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必要继续进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巍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