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416号
原告:广州海都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467号之一首层101。
法定代表人:周水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胜岳,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海锐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学士路298号204房。
法定代表人:朱亚波,该公司执行定时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燕,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海曙海皇水族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顺德路98弄9号3-29、3-30。
法定代表人:郭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燕,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荟源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软件大道89号软件园A区22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丹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晖,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敏敏,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家港市乐余有机玻璃制品厂,住所地:张家港市乐余镇永乐村。
投资人:朱家乐。
原告广州海都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海锐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海皇水族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福建荟源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乐余有机玻璃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广州海都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海都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海都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广州海都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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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宋 妍
人民陪审员 高 虹
人民陪审员 张新春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