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破申11号
申请人:郑州奥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0F。
法定代表人:赵大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双强,河南天坤(河南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杨柳,河南天坤(河南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公交集团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03。
法定代表人:江志敏,总经理。
申请人郑州奥特科技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青岛公交集团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申请人的资产无法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青岛公交集团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青岛公交集团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6日与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约定申请人对青岛公交集团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申请人将其对青岛公交集团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债权全部转让给他人后,申请人不再是青岛公交集团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不具有申请青岛公交集团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奥特科技有限公司对青岛公交集团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五份,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解 鲁
审 判 员 胡金鳌
审 判 员 温 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徐 慧
书 记 员 刘欣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