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91民初22148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纳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瑞绣中路**瑞绣小区1-2-2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AK6P45。
法定代表人孙路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艳芳,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奥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欢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9408180F。
法定代表人赵大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玲,河南天坤(河南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军霞,河南天坤(河南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纳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奥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纳源公司委托代理人潘艳芳、奥特公司委托代理人马玲、王军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纳源公司诉称:纳源公司与奥特公司系合作关系,纳源公司长期向奥特公司供货,奥特公司应当于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纳源公司货款83850元。经纳源公司多次催要,奥特公司拒不支付货款,为维护纳源公司合法权益,请求判令:奥特公司支付纳源公司货款83850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19年12月1日起,以本金838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奥特公司辩称:对欠付货款83850元无异议,对原告诉请的利息损失也无异议。
奥特公司反诉称:2018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间,奥特公司从纳源公司处采购传感器,根据双方签订的《品质协议》约定,纳源公司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隐患或低级错误导致质量问题,纳源公司应承担1000-10000元/次的违约金。因纳源公司销售的传感器存在14次产品质量问题,每次按10000元计算,纳源公司应当承担140000元违约金。为维护奥特公司合法权益,请求判令:纳源公司向奥特公司支付违约金140000元。
纳源公司辩称:纳源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均经奥特公司合格验收,不存在质量问题。奥特公司所主张的质量问题原因不明确,产品的使用环境、使用场合等因素均会造成产品不能正常使用,不能直接认定纳源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经纳源公司催要货款后,奥特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出具《供应商质量索赔通知书》,该通知书中产品质量缺陷的索赔金额为5000元,奥特公司反诉请求140000元,实属扩大损失,不应当予以支持。
经审理查明:2018年,纳源公司与奥特公司建立合同关系,2019年9月29日,纳源公司最后一次向奥特公司供货。2019年3月25日,纳源公司与奥特公司签订《品质协议》一份,约定:1、纳源公司承诺,产品在质保期内由产品品质问题造成的所有损失,由纳源公司承担。2、奥特公司产品在质保期内,如发现纳源公司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纳源公司应积极配合奥特公司解决问题,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差旅费、运输费、维修费及必要时的市场形象损失费用,若纳源公司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造成不良后果或用户由此提出投诉或索赔的,由纳源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和索赔。3、纳源公司存在降低质量、以次充好、以旧充新、弄虚作假等行为,有损奥特公司企业形象及产品信誉的,以及纳源公司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隐患或因低级错误导致的质量问题,应当向奥特公司承担1000-10000元/次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赔偿损失的,还应据实赔偿,同时奥特公司有权全部或部分取消纳源公司供应商资格。
奥特公司未支付纳源公司2019年8月30日、2019年9月19日、2019年9月29日所供货物的货款83850元。2019年11月14日,奥特公司向纳源公司发出《供应商质量索赔通知书》一份,显示:2018-2019年,纳源公司供应的BSPB400-DV004-A06A1A-S4压力传感器共计683个,目前使用过程中,市场上反馈存在进水导致传感器失效的情况,经分析为该款产品设计存在缺陷导致,因该问题的发生对奥特公司品牌市场造成重大影响,后续售后服务维修将产生重大损失,根据该问题可能对奥特公司造成的影响,对纳源公司提出产品质量缺陷索赔费用5000元。以后产生的售后维修费用另计,预计1000元/个。现纳源公司与奥特公司因合同纠纷协商未果,遂引起本案纠纷。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纳源公司提交的通知函一份、出库单三张、《供应商质量索赔通知书》一份。奥特公司提交的《品质协议》一份。
奥特公司提交的《旋挖钻油压传感器故障维修记录》复印件一份、故障系统截图复印件一组,无法与原件核对,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真实性无法核实,不足以证明奥特公司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奥特公司与纳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生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奥特公司对纳源公司诉请的尚欠货款83850元及利息标准均无异议,因此,以2019年1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为标准(即年利率6.2%),奥特公司应当支付纳源公司货款83850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19年12月1日起,以本金838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奥特公司反诉请求纳源公司支付违约金140000元,本院认为,2019年11月14日,奥特公司向纳源公司发出《供应商质量索赔通知书》一份,要求纳源公司承担质量缺陷索赔费用5000元,并要求对以后产生的售后维修费用按照1000元/个的预计标准另计。纳源公司收到该通知书后并未提出异议,视为其对该通知书索赔费用的认可,因此,纳源公司应当支付奥特公司5000元。奥特公司提交的证据既不足以证明2019年11月14日之后存在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的售后问题,也不足以证明纳源公司的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隐患或低级错误导致的质量问题,应当由奥特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奥特公司反诉请求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奥特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纳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货款83850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19年12月1日起,以本金838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反诉被告河南纳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反诉原告郑州奥特科技有限公司5000元。
三、驳回反诉原告郑州奥特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1元,减半收取1001元,由被告郑州奥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反诉费1550元,由反诉原告郑州奥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95元,由反诉被告河南纳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王青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