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奥特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久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奥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9599终本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执9599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奥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9408180F。
法定代表人:赵大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久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680040910J。
法定代表人:李骆萍,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奥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久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州奥特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227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2607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和材料,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车辆、互联网银行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其意见记录在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康晓纲
审判员韩勇
审判员王昆
二0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少杰
书记员付莹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