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31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现住甘肃省兰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南街6号院C座。
法定代表人:石成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亚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气电集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18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提交新的证据,即1.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发布文号:海油气电风险办〔2014〕38号,发布范围:普发,编码:HR-01-35。2.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派员工待遇管理办法,发布文号:海油气电风险办〔2014〕38号,发布范围:限发,编码:HR-01-29。(二)气电集团在其外派待遇制度中以干涉劳动者婚姻自由和婚姻自主的违法制度规定用未婚单身作为歧视借口和理由(包括附加:再审申请人异地工作与高龄父母不属于两地分居)克扣并剥夺未婚单身劳动者外派异地工作的直接切身劳动利益,违反国家下列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其制度规定是违法且无效。(三)二审法院对气电集团违反国家宪法及其他相关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用干涉劳动者婚姻自由和婚姻自主的违法制度方式以未婚单身作为歧视理由和借口侵害未婚单身劳动者直接切身劳动报酬利益的违法行为和做法,不但存有故意包庇和偏袒的行为和做法,也存有故意歪曲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不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公正,更存有不忠实国家宪法和法律、滥用司法裁量权的枉法裁判行为。1.二审判决中的“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完全是二审法院故意偏袒气电集团的违法制度规定做的歪曲事实的自画自说,这不但是对***不公、也有悖于实事求是、有悖于司法的公平公正,是属于滥用司法裁量权行为。2.二审判决中的“未规定其作为未婚女性享有异地工作补贴,侵害其权益”纯属子虚乌有,故意袒护气电集团的违法制度规定、歪曲事实,有悖于法官的职业道德,是在滥用司法裁量权做枉法认定。3.二审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不但完全是故意混淆是非、歪曲问题的性质和本质、为气电集团的违法制度规定找开脱和袒护的理由,也存有适用法律错误,更存有违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根本原则,滥用司法裁量权的枉法裁判。4.二审判决认定仅仅是把一审判决的内容照抄一遍而已,并没有对气电集团以未婚单身为歧视理由而克扣未婚单身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违法制度规定依法进行核查。并且这样的认定违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的原则,故意包庇和纵容气电集团违反国家宪法及其他相关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以侵害未婚单身劳动者直接切身劳动利益的枉法判决认定。5.二审判决中的“不予采纳”的判决认定,也仅仅是将一审判决的内容照抄了一遍,同样没有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实事求是的进行核实调查取证,是二审法院为给气电集团违法的制度规定找开脱的理由和借口,滥用司法裁量权的枉法裁判。6.二审判决书中的“维持”不但仍然是仅仅照搬照抄了一审判决的内容,也是二审法官为了故意偏袒气电集团的违法制度规定,不但完全违背了客观存在的事实,也完全违反国家有关禁止干涉公民婚姻自由、劳动者有依法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劳动者权利平等原则享有直接切身劳动报酬利益的规定,同时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第三条和第六条规定,属于滥用司法裁量权的枉法裁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气电集团提交意见称,***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是加强劳动纪律的要求,也是保证用人单位各项劳动顺利实现的必要措施。用人单位享有生产指挥权利,因而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也是用人单位的一项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遵守。本案中,就规定内容来看,气电集团对于夫妻两地分居员工以及有未成年子女的离异、丧偶单身员工提供的特殊福利,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假期、工资等之外的额外福利,并非排除其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员工的法定权利,且同工同酬原则、劳动者权利平等原则的适用亦系指相同情况下的劳动者应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而非所有劳动者均享有相同天数、相同金额的福利待遇,一、二审法院认定气电集团的规章制度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正确。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依据气电集团的规章制度,对***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的确认的行为。***所提二审法院枉法裁判,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所提交的证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的证据,且不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田 燕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史利晖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阿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