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4破申2号
申请人: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南街6号院C座
法定代表人:石成刚,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海油德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临邑县邢侗街道办事处旭光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伟,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被申请人中海油德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借款,严重资不抵债、无债务清偿能力、无再持续经营的可能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经本院通知,被申请人中海油德州新能源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的申请无异议。
本院查明:2012年12月5日,中海油德州新能源有限公司在临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17328.55万元,法定代表人张建伟,股东为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中邑燃气有限公司,其中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9530.7025万元,占股55%,山东中邑燃气有限公司认缴出资7797.8475万元,占股55%,系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及投资管理;组织和管理以下经营项目:石油天然气(含液化天然气(LNG)工程设计、开发、管理、维护和运营有关的承包服务;石油天然气管网建设、管理和运营等。
另查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7月31日,被申请人中海油德州新能源有限公司资产合计145380022.71元、负债合计218467667.62元,资产负债率为150.27%。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股东兼债权人,在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借款、严重资不抵债、无债务清偿能力、无再持续经营可能的情况下有权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务报告显示被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率为150.27%,符合破产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中海油德州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张文义
审判员 高淑英
审判员 田 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燕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