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68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甘肃省兰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武文来,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气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74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中海油气公司在其外派待遇制度中用未婚单身作为歧视,克扣我的外派异地工作待遇,是侵害我切身劳动工资利益的违法制度,违法的制度是无效的制度;(二)二审存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错误,且对中海油气公司的违法制度有偏袒和默许。我的主张事实与法律依据充分,请法院改判支持我的全部诉讼请求。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且享受了相应的退休待遇(即社会保险待遇)。***主张的因工作待遇标准问题存在争议所导致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缴纳基数、退休金及社会保险待遇的减少的损失赔偿,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类民事诉讼的范围。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审 判 员 李 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瑞娜
书 记 员 常雨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