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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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03破16号之一
申请人:中海油(舟山)交通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5月16日,中海油(舟山)交通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债务人中海油(舟山)交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中海油(舟山)交通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依据管理人对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供清偿的财产仅60312.15元,现已产生及预计产生的破产费用为60530.50元(包括管理人费用),债务人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当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中海油(舟山)交通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本院予以准许。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中海油(舟山)交通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中海油(舟山)交通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方觉晓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