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钧裕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7民初7183号 原告:佛山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大观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1936227969。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钧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民裕路2号**豪庭5座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1R7281J。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日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钧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裕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广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钧裕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梯设备安装款773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9132.36元,以773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8月27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暂计至2022年8月20日;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5日,原告与被告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南山**豪庭项目电梯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编号:19v091),约定由原告安装电梯共23台,总价款为1489000元。合同第12条约定,合同正式生效后,进场安装前20个工作日支付合同金额40%;每批次设备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发验收合格证书之日且办理完结算手续2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55%;每批次设备质保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如无质量问题,支付合同金额5%。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安装了14台电梯,总安装款为933400元。2020年7月30日,该项目已经交付的14台电梯中的6台电梯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并移交被告使用,另8台电梯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验收,但因被告原因迟迟未验收。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已完成对应付款的要求,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支付了160400元,仍有773000元未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安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已依约完成了安装电梯、竣工验收等合同义务,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原告广日公司提供了《南山**豪庭项目电梯安装工程合同》、电梯监督验收报告、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凭证、联系函、回函等作为证据。 钧裕公司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关联案件当事人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对位于三水区南山镇的“**豪庭”小区电梯安装情况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原告主张的已安装14台电梯的情况属实。 原告广日公司的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被告钧裕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并认定原告起诉主张的基本事实。 另查明,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为,原告广日公司向被告钧裕公司提交《最终结算申请报告》及完整合格的计算依据资料,被告在2个月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给原告,双方共同完成最终结算后,由被告出具《最终结算申请报告》作为最终结算支付的依据性文件。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为2年。原告委托律师于2022年7月5日向被告钧裕公司寄送律师函,催促被告应于2022年7月12日前联系委托人完成未验收电梯的验收工作并支付安装款。 本院认为,被告钧裕公司与原告广日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安装电梯设备,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安装了14台电梯,其中6台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另8台电梯经原告律师函催促验收,被告仍未验收,应视为被告恶意阻止安装款支付条件的成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应视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故原告主张的安装款773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的自2022年8月27日起以全部未付安装款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对于2020年7月30日已验收的6台电梯,根据原告提供的明细表,该部分安装费用为401000元,被告应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至95%即380950元,因被告已先期支付160400元,故剩余应付款项为220550元;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进行最终结算的过程且未考虑合同关于被告2个月的付款审核期限,故本院酌定自2020年11月1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另5%部分即20050元,合同约定应自验收合格2年后30个工作日内付款,即应自2022年9月9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未验收的8台电梯的全部安装费用为532400元,原告未能提供有关安装完毕时间的证明,故本院酌定自本案立案即2022年9月27日起按该部分未付款项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钧裕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梯安装款773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的为标准,以不同金额为基数分段计算,其中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9月8日以22055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9日起至2022年9月26日止以2406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73000元为基数); 二、驳回原告佛山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061元,保全费4681元,合计107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钧裕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200元,原告佛山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甘 露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