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执146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佛山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大观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1936227969。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钧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明华新村2座首层2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1R7281J。
法定代表人:***。
1、基本情况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钧裕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7民初7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佛山市钧裕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3年3月3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佛山市钧裕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佛山市钧裕置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梯安装款773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的为标准,以不同金额为基数分段计算,其中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9月8日以22055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9日起至2022年9月26日止以2406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73000元为基数),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共计10200元。
二、对财产的查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查、控、处、分”的办案思路对本案涉及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法定代表人到本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接受询问报告财产称涉案建设项目已经停止施工,该建设项目部分楼房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除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存款以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不动产部门、工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存款、普通银行账户有小额存款以及涉案项目不动产外(涉案项目的不动产均已被执行查封或财产保全查封),不能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不动产部门、工商等部门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受理的(2022)粤0607执保1525号案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2年10月11日轮候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钧裕置业有限公司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行开设的4405××××0515银行账户,应冻结832132.36元,实际已冻0元;于2022年10月12日依法轮候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钧裕置业有限公司于中国光大银行佛禅城支行开设的3877××××3160银行账户,应冻结832132.36元,实际已冻0元。于2022年10月11日预查封被申请人佛山市钧裕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为: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民裕路2号**豪庭2座2201的不动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预查封被申请人佛山市钧裕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为: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民裕路2号**豪庭2座2206的不动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本院受理以佛山市钧裕置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有多案,经发函至佛山市三水区××房××乡建设和水利局等涉案项目的相关监管部门,征求是否同意划拨被执行人名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存款以及是否同意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用于清偿债务,相关主管部门复函不同意划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用于清偿债务,不同意对项目被查封的不动产处置变现。
三、对主体的惩戒
因被执行人佛山市钧裕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如下:
(一)限制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实施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有关消费行为。
(二)处罚措施。被执行人尚不存在规避执行、阻碍执行、抗拒执行等情节严重的情形,故不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
(三)移送制裁。被执行人暂不存在应移送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相关情形。
四、结案方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涉案项目已经停工且未能全部完工,项目楼房大部分属于毛坯状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足额存款属于商品房预售资金,为保障涉案项目后续工程的顺利交付,涉案项目的监管部门已回复不同意划扣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用于清偿债务,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应综合考虑予以整体处置更有利于推进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607执14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尚未清偿的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