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5民初3992号
原告:佛山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自2023年4月5日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代理权限至2023年4月5日止。
被告:奥园集团(佛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奥园集团公司)、奥园集团(佛山)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奥园佛山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被告奥园集团(佛山)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电梯安装款86638.8元;2.被告奥园集团(佛山)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21735.06元(以86638.8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35%计算,自2016年9月24日起算,暂算至2022年6月30日,要求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奥园集团(佛山)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奥园集团(佛山)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奥园佛山公司签订了合同号为15V136的电梯安装合同,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奥园佛山公司却拖欠原告工程款86638.8元。原告多次要求奥园佛山公司支付拖欠款项,奥园佛山公司仍不履行义务,奥园集团公司为奥园佛山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对奥园佛山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两被告没有答辩。
经审查,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被告没有举证推翻,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15年8月11日,原告(乙方)和奥园佛山公司(甲方)签订《南海*1-7座电梯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甲方发包*1-7座电梯安装工程给乙方,合同总价672700元,结算按实调整。计价方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固定综合单价包含人工费、材料费……验收收费、次年质保期的年检费、2年质保期内的保修及保养费、以及本工程所测算的风险费以及其它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费用。合同正式生效,进场安装前20个工作日按合同金额的40%支付269080元;每批设备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发验收合格证书之日且办理完结算手续20个工作日内,原告提交5%质保金发票,奥园佛山公司支付合同金额55%即369985元。每批设备免保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5%即33635元。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工程质量保修期自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之日起计算。
至2016年9月23日,案涉工程陆续取得《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经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验合格。
2017年1月17日,原告向奥园佛山公司提交工程竣工图、竣工资料等竣工资料,奥园佛山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签收相应资料。
2017年2月23日,奥园佛山公司在原告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章,确认工程于2016年8月10日完成,合同造价688096元,有增加工程。
奥园佛山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支付269080元,于2020年10月27日支付200000元,于2021年3月30日支付116981.2元,合计支付586061.21**原告。
原告已于2020年7月2日开具发票金额403620元的发票予奥园佛山公司。原告在之前已开具发票金额269080**奥园佛山公司。
奥园佛山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奥园集团公司是其登记的唯一股东。
本院认为,原告和奥园佛山公司签订的《南海*1-7座电梯安装工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遵照履行。合同约定,合同正式生效,进场安装前20个工作日按合同金额的40%支付269080元;每批设备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发验收合格证书之日且办理完结算手续20个工作日内,原告提交5%质保金发票,奥园佛山公司支付合同金额55%即369985元。每批设备免保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5%即33635元。原告已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原告已于2016年8月10日完成合同约定的电梯安装工程,工程经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验合格至2018年9月22日已满2年质保期,除已付款269080元,奥园佛山公司应于2018年9月23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质保金33635**原告。奥园佛山公司已于2017年2月23日确认工程结算价,原告已于2020年7月2日开具全部发票予奥园佛山公司,奥园佛山公司应于2020年7月2日前支付合同剩余的55%的工程款即369985**原告。至2021年3月30日,奥园佛山公司只支付了586061.21元。奥园佛山公司应支付以合同总价计算的未付进度款86638.8**原告。奥园佛山公司逾期付款,应以原告主张的未付款86638.8元为本金从2020年7月3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利息予原告。
奥园集团公司是奥园佛山公司的唯一登记股东,没有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奥园佛山公司的财产,奥园集团公司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奥园集团(佛山)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86638.8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20年7月3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佛山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二、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奥园集团(佛山)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佛山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33.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0.75元,由两被告按上述责任方式负担982.99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多预交的982.99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 菲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