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蓝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蓝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诚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民终5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蓝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乡***575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1楼4层。

法定代表人:魏海燕,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诚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南路215号第10幢6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蓝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诚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1民初334号民事裁定及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裁定、原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1民初334号民事裁定及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蓝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