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7861号
原告:****,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林、刘嘉绮,广东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郑飞飞,女,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北流市。
被告:广州市星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富华西路182、184号。
法定代表人:蔡荣森,经理。
原告****与被告***、郑飞飞、广州市星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按规定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欧阳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