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1590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蕉利**一路**。
法定代表人:林冬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玉娴,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星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桥街富华东路**32、34(**)28-38号双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蔡荣森。
被告:东莞市赛亚气雾剂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沙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凤鸣。
原告东莞市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星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东莞市赛亚气雾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星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东莞市赛亚气雾剂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1525.3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525.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静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思苏
书记员 黄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