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民初29009号之一
原告:广州广电五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开源大道11号C2栋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昆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昆吾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星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富华东路139号32、34(一楼)、28-38号双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广电五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星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广州广电五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广电五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广电五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星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1元,保全费597元,由原告广州广电五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黎 雪 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