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星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南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5民初9968号 原告:广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富华东路139号32、34(一楼)、28-38号双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231303594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南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麒麟新村麒天街13、15号**路412、414号首层之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76019863L。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广州南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55627.32元及利息(以355627.32元为基数,自最后一次付款之日即2015年2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2015年2月1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2014年期间,原告作为承包方与被告作为发包方签订《室外排水工程合同书》、《二期室外给排水工程工程合同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三份工程合同,工程地点位于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南沙云山诗意项目,原告全部工程完工后,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至今未付,我方在本案中就《二期室外给排水工程工程合同书》项下的工程款主张权利,该项目工程款355627.32至今未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应履行其支付工程款合同义务并依法支付利息。 被告南金公司辩称:1.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依法应予驳回。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二期室外给排水工程工程合同书》所涉工程于2014年12月17日通过竣工验收、最后一笔款项支付时间为2015年2月13日,该合同的诉讼时效已于2017年2月13日届满。2.原告主张以合同暂定总价为合同结算价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据前述合同约定,工程量按被告确认的竣工图纸及设计变更计算,双方按工程结算总价进行结算,即合同最终结算造价以原告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3.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原告在工程完工后不及时提交结算资料,其后怠于主张权利,导致涉案合同一直未完成结算,合同结算款支付条件尚未成就,不存在欠款,原告主张的利息无事实依据。根据合同约定,违约金总额均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3%,原告所主张的利息远超合同约定的上限。4.本案争议的过错归责于原告,故本案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4年,南金公司(甲方)、**公司(乙方)签订《二期室外给排水工程合同书》,约定:一.工程项目。工程名称为定制式住宅项目二期室外给排水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地点为南沙区丰泽东路南沙云山诗意项目内,承包范围为二期的室外污水系统、废水系统、雨水系统(除一期外)的排水工程,整个小区室外给水工程,具体包括1)污水系统--5)钢板桩工程:钢板桩打拨,含钢支撑等。二.工程造价。2.1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包干方式,工程量按实结算。工程暂定总价为1391880.36元,此造价不作为工程最后结算款。2.2施工过程中,如发生甲方认可的施工图及施工方案变更、甲方现场签证引起的工程量变化,而需调整工程造价的,其调整和变更的原则是:1)如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对于原合同出现相同的子项,不同的单价,以最小的单价为准),按合同已有的单价,计算变更工程的总价。2)如承包清单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以此作基础参照,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后,计算变更工程的总价。3)如承包清单中无适用或无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乙方提出变更项目细节和单价组成的有关说明,由甲方审核确认,套用《2010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主材单价按甲方确定的价格为准,总价下浮15%。三.工期,乙方须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工,在2014年完工并完成市政排水验收。四.工程质量标准和保修期。质量等级为合格以上,质保期自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报告正式批出之日起计2年时间。六.工程价款支付。6.1本工程按甲方审核后签字认可的各项目的进度比例,每月10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上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预算价的80%作为进度款。6.2所有工程完成,经甲方、监理验收全部工程达到合格标准,甲方向乙方付工程款至已完成工程造价的90%作为工程进度款(扣除甲方已支付的工程款项)。6.3乙方向甲方提交4份完整竣工图纸资料和结算资料(按甲方要求的清单)经甲方及监理公司的审核确认后,进行相关的结算工作。甲方在结算办妥后15天内支付工程款至合同结算价的95%。6.5合同结算总价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后,且乙方在保修期内无违约行为,在保修期满10个工作日内支付。6.6乙方必须在每次领取款项之前向甲方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甲方收到乙方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按上述条款约定向乙方付款。若甲方对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请报告存有异议,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由双方协商确认后再行付款。6.7甲方向乙方付款时,乙方須向甲方提供相当于甲方付款当日的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甲方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95%时,乙方应提供全额发票(包括5%质量保证金部分)。七.现场签证与结算。7.1现场签证。7.1.1因设计变更或甲方原因导致的合同清单内项日增减或发生合同清单外的签证项目时,乙方须在签证项目完成后五天内组织甲方和监理公司验收并提交签证申请(涉及到隐蔽项目的必须在隐蔽前通知甲方验收)。7.1.2乙方应提交签证申请的资料包括:工程联系单(如由乙方发起的工程联系单,必须有甲方及监理的意见及签字**)、《施工现场签证单》(必须有工程量、有单价、有总价。工程量应附计算过程,清单计价的应有单价分析表,定额计价的应有套价书)、现场验收计量的原始单据(甲方工程部人员、乙方、监理方签字)及照片、工程设计图纸及图纸会审资料、签证的书面理由**、对应本签证的单项工程验收单;合同外现场签证项目还应包括《单项(或分部)工程验收证明书》。7.1.3以上资料由甲方签章确认有效,已签证确认的费用按含税造价处理(不再另外计算其他任何费用),到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双方协商的计费方式计付。7.2结算。7.2.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20天内,乙方应提交以下结算资料:1)工程结算书打印四份稿及电子文件一份,结算书装订内容及顺序为封面、《单项(或分部)工程验收证明书》、编制说明、计费表、分部分项结算书、主要材料用量价格表;2)工程量计算书打印稿及电子文件一份:3)工程竣工设计资料(含工程竣工设计图纸、图纸会审纪要、修改及变更通知书)一套(原件、独立编号装订):4)现场签证单一份(原件、独立编号装订)等,若乙方未按上述要求报送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则甲方有权拒收结算资料,由此造成结算工作延误概由乙方负责。7.2.2本工程的工程量按甲方确认的竣工图纸及设计变更计算。工程师和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完整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后180个工作天内,由甲方按照乙方实际完成并通过验收合格的工程量、甲方签证及本合同核实审定工程结算总价,双方按工程结算总价进行结算。八.双方责任。8.1甲方责任:8.1.1开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2套。8.1.2开工前10天内完成由甲、乙方和设计方、监理方参加的施工图会审。8.1.3对乙方在施工时发现设计图纸错误提出的意见,甲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的2天内会同设计方进行处理。十一.违约责任.11.1甲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应付而未付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3%。十三.争议解决方式。13.1本含同及其附件、技术标准、设计方案等的约定如有不一致,解释顺序应为:本合同及其附件、技术标准、设计方案。十五.附则。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附件一:《报价一览表及工程量清单》。该合同其他条款与前述《室外排水工程合同书》内容相同。该合同附件报价一览表及工程量清单》有列明钢板桩为暂定价,工程量按实结算、综合单价包干,并附有《钢板桩价格》。 合同签订后,**公司进场施工,该工程于2014年通过竣工验收。南金公司已向**公司支付涉案工程款1036253.04元,根据**公司提交的付款记录,最后一笔款项支付时间为2015年2月13日。 **公司、南金公司当庭确认双方未就涉案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就未能结算的原因,**公司**因南金公司与其关联公司在本项目的其他工程款存在争议,导致对方不愿意结算。南金公司**系**公司未向其提交结算资料。 诉讼中,**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广东明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涉案工程的鉴定造价为1281480.36元,包括室外给水工程254194.51元、排水工程(二期)719485.85元、钢板桩工程307800元。**公司为此支付了鉴定费17120元。**公司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三性无异议。南金公司认为鉴定依据及程序不合法,该鉴定意见不应采纳,一是**公司提交的钢板桩施工图不符合证据规则,未经其确认;二是其已对上述图纸不予确认,鉴定公司还以该图纸作为鉴定的依据,程序违法。 新凯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出具(2022)粤0115民初99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南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80426.1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公司为此支付了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涉案工程已于2014年通过竣工验收,结合双方合同约定工程造价工程量按实结算,至本案诉讼时双方仍未能结算,故南金公司抗辩**公司诉请已过诉讼时效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公司、南金公司签订的《二期室外给排水工程合同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结合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案归纳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工程造价如何确定,对此本院阐述如下: 关于涉案工程造价。其一,涉案合同签订后,**公司已于2014年完成涉案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已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其依约有权要求南金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其二,根据涉案合同约定的结算及付款方式,双方均有结算的义务,双方至今未能就工程造价进行结算,系双方原因所致,对此均存在过错。其三,根据涉案合同约定,施工范围有包括钢板桩工程,且双方对相应单价有明确约定,并同意按实结算。结合涉案工程已于2014年通过竣工验收,且该工程属于隐蔽工程,南金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施工图纸,应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鉴定公司依据现有资料对工程鉴定符合鉴定规则,故本院对南金公司就《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不予采纳。据此,综合本案案情及当事人过错程度,本院认定应以《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价格1281480.36元作为涉案工程的结算价。现双方确认南金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036253.04元,南金公司应向**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45227.32元,对**公司主张的超过该金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工程款及利息。如上所述,就涉案工程造价未能及时结算系双方原因所致,结合合同约定南金公司支付工程款前**公司应开具对应金额的发票,现**公司无证据其已依约履行了该义务,其要求支付利息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南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5227.32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34元,由原告广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059元,被告广州南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574元;财产保全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961元,被告广州南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