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1财保591号
申请人:河北华厚天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开发区和谐大街19号中小企业加速区园区1号楼C座1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华谊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7年1月2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洛川县。
河北华厚天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河北华厚天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7.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华厚天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7.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