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厚天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华厚天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申28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娟,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华厚天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开发区和谐大街19号中小企业加速器园区1号楼C座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北华厚天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民终3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申请人应适用被申请人公司诉称的销售提成计算方式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原审对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明显不公,导致弱势地位的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达成并实际履行了单独销售政策,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剩余销售报酬1291135.88元,申请人诉求已经过仲裁裁决书支持,但两审民事判决对本案事实认定错误,驳回申请人请求。现根据民诉法第199条、第200条第2**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一审提交的证据显示,双方就申请人提成计算方式进行了沟通属于协商过程,未形成单独的销售政策,故申请人提成政策仍应适用被申请人的既定销售政策;且根据申请人离职前合同回款情况,及其庭审自认一般情况下是按全额回款计算提成,在没有全额回款之前也可以支付一部分提成,但需要和被申请人申请。申请人已经预支的提成超过其实际应得的提成,被申请人不存在拖欠申请人提成的事实。申请人主张根据销售合同按其单独销售政策提成额计算方式计算,被申请人仍欠付其提成款1291135.88元,缺乏证据证明。两审判决驳回申请人诉求,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