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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24民初389号 原告:**,现住山西省陵川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兆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现住山西省陵川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陵川县六泉乡冶头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40524012464371P。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七彩太行冰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4MA0L7CUU3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山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现住山西省长治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陵川县山晋大地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4344465266H。 法定代表人:**2。 原告**诉被告**、陵川县六泉乡冶头村民委员会、山西七彩太行冰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陵川县山晋大地园林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行使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