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24民初389号
原告:**,现住山西省陵川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兆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现住山西省陵川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陵川县六泉乡冶头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40524012464371P。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七彩太行冰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4MA0L7CUU3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山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现住山西省长治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陵川县山晋大地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4344465266H。
法定代表人:**2。
原告**诉被告**、陵川县六泉乡冶头村民委员会、山西七彩太行冰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陵川县山晋大地园林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行使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