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004执493号之二十八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721385609B,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
被执行人:***,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牡丹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余额67844.6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7844.6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德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红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