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牡丹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004执493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721385609B,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
被执行人:***,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7844.6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德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红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