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牡丹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4民初861号
原告:***,男,195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乃芹,北京驭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北安路265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邵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牡丹江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光华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王燕翔,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牡丹江铁路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光华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王燕翔,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牡丹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牡丹江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铁路建筑工程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放弃本案诉讼权利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54元,减半收取计4077元,由***负担。
审判长 张 颖
审判员 金银花
审判员 张 雪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