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瑞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4民初1513号
原告:牡丹江市瑞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东新荣街静河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家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惠琳,黑龙江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杰,黑龙江宋传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北安路89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世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牡丹江市瑞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牡丹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瑞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牡丹江市瑞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牡丹江市瑞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金银花
审判员  张 雪
审判员  王 楠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