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牡丹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牡丹江市爱民区豪友会酒店供用气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4民初1472号 原告:牡丹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北安路2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牡丹江市爱民区豪友会酒店,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东三条路与新荣街口。 经营者:**,该店店长。 原告牡丹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爱民区豪友会酒店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牡丹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牡丹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思彤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