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04民初51号
原告:牡丹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北安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牡丹江市西安区晟豪双龙海鲜酒店,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五条路新安街南200米罗兰新城门市。
经营者:**,女,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牡丹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西安区晟豪双龙海鲜酒店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牡丹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被告牡丹江市西安区晟豪双龙海鲜酒店已经注销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牡丹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计71元,由牡丹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